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