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和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以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