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文明和谐宜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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