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完善村镇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完善村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村镇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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