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