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