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或者以购物、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接社擅自改变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