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景区开放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不符合条件开放的,由景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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