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景区开放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不符合条件开放的,由景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