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并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委托合同中的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等内容应当与包价旅游合同一致;如需改变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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