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