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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