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