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