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