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