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经营潜水、漂流、冲浪、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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