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文体、公安、交通、海洋渔业、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消防、边防、海警等行政管理和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