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机制,建立投诉网络,并在旅游购物点、旅游景区、旅馆、旅游车船及其他公共场所标示投诉电话号码,设置投诉举报箱。旅游投诉网络应当与工商、质监、交通、卫生、食品药品、价格等投诉网络形成联动机制。 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应当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处理。对受理的旅游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和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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