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四)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正常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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