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七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