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七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七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六)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获得保护的权利; (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八)向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