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五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重点项目、旅游重点企业、新业态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旅游形象的塑造和推广,国内外市场、重要旅游观光线路开发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开发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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