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四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旅游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