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发展旅游精品,培育旅游品牌。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知名品牌名录,引导旅游经营者创建知名品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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