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健全与境外和省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境外旅游者提供签证和入出境便利,不断提高出入境便利化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