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业协会是由旅游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旅游行业协会认为协会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约定,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等级评定、资质认证、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调解处理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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