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商务、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并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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