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商务、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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