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生理健康教育等,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了解相关知识的,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求助,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提供有关教育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