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指定专人负责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心理上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