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门场所和设施。 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根据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指导和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兼职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教师、法治辅导员、法治教育志愿者等,开设法治教育课程,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