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每学年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