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