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作息时间、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