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责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或者予以开除。 对旷课、逃学、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规劝,督促其返校上课;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部门,并加强教育、管理;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