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素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经常性联系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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