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未成年人的就读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对其提供帮助指导。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及其所在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