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矫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