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不分性别,平等地对待未成年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但不得让其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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