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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