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