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