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改和优化规划时应当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并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讨论规划草案时安排专人向村民进行解释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