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依法批准或者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成果汇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