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修改村庄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村庄规划经依法评估,确需修改的; (三)因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庄规划修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