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重新公布。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指标的,应当先修改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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