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草案,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民委员会对公示后的村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草案,依法报批。 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