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使用前款用地机动指标的,可以点状布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