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