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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